作者按:所谓的强迫交易罪,必须有强迫的行为,同时有交易的内容,本案两者都不具备,而经一二审皆判决有罪。我们相信本案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历史的验证。同某强迫交易罪 案情:同某于2012年与余某、董某协议以陕西XX有限公司名义共同开发X房地产项目,其中余某占55%股权、同某占25%股权、董某占20%股权,陕西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余某的妻子贺某。2013年元月份,房地产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停工。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但之后又出现资金匮乏,导致项目再次无法进行。 因此三人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了对项目分立经营的协议书,用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