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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14年有余。无论是从域外还是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来看,多数都经历了首先肯定某个诉讼阶段辩护律师介入的权利,然后再把这个诉讼阶段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当然有些国家可能在这两个问题上是同步解决的,但确实在多数情况下是有早有后的状态。这事实上也揭示了在这两个问题上可能面临、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是有所差异的。 一方面,死刑复核阶段允许律师介入,是继而再探讨是否适用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介入的效果越好,在该阶段适用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就更为突出。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介入这方面运行良好,通过律师的介入使得死刑复核阶段的诉讼化程度达到了理想的状态,律师介入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能够产生非常实质的、有效的影响的话,也就意味着在这个阶段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将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现实需求更为迫切了。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两个类似的案件因为被告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而导致完全不同的复核结果这样的不良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