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咨询从狭义上讲,法定犯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故又称行政犯。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形式上都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二者又有所不同,自然犯的本质是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犯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定犯的本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其他与行政法规或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 行刑交叉案件反应很多相关问题,但既往研究和制度设计都主要集中于程序衔接。《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此问题的规定也着眼于此。法域冲突与刑法功能的扩张造成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背后原因,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二元惩戒体制的接续与区分困难,因违法、犯罪二元体制所产生的公权配置上的交叉与重叠等,因此对此问题的观察和应对并不应仅溯及背后的实体法问题,而需同时从程序出发。实体法问题可大致被分为如何认识和调配风险行政法与风险刑法、如何理解刑法的行政规定性以及如何看待行政行为对刑事审判的跨程序效力等。有效解释程序衔接不畅的阻点还需探寻实体法问题和成因,也能从源头厘清行刑交叉问题产生的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