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领域热议的刑事合规是一种“合规考察免责制度”,这一模式的确立最早发源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将“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适用到企业犯罪(此处相当于我国的单位犯罪)案件之中,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制度。这种制度本质上是涉罪企业和检察机关双方形成一种辩诉交易,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过与检方协商达成协议,在缴纳高额罚款、积极有效补救所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在约定的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进行审查,如果合规计划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实施,则企业就可以获得“不起诉”处理结果,从而避免接受刑事处罚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打击。我国关于企业合规考察免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大致始于2020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一些试点地区的检察院开始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企业采用合规考察制度。我国目前的合规考察制度是建立在涉罪企业刑事违法轻微,认罪认罚并且具有合规意愿的基础上实施的,对于这样的企业,检察机关对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并且责令企业聘请外部独立监管人,制定并执行企业合规管理计划,在考察期限届满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核验,满足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在举行听证之后,可以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