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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一样,都有很强的秘密性和自主性,而且律师无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介入其中,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及言词证据收集的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监察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如何衔接与转化,是职务犯罪检察调查与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问题。该问题涉及持续性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与留置等。其一,关于涉及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涉嫌犯罪所得且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在经过立案程序之后,应当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由检察机关作出,具有刑事诉讼行为的意义,受刑事诉讼法规制。其二,关于涉及被调查人人身权利的留置,不论在移送时处于何种状态,检察机关都应在进行立案程序的同时评估强制措施之实施,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对于需要审查逮捕的,可以决定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