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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简述贪污罪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大致上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是划分的主要类别,再细分为50个多个罪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今天和大家聊聊其中的贪污罪,这是一种典型的占有型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贪污罪成立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


  首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给大家普及下概念: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犯罪案件。贪污案件的主体是《监察法》列举的六类公职人员,这是监察法用法律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成果固定下来。监察法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贪污案件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国有财产,公民的集体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财产。


  贪污罪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实践中,贪污案件行为人初次实施贪污违法犯罪行为后被披露的极少,被调查人一般都是在实施了多次贪污行为后才被发现。在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看来,这主要是因为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其正常的职务行为掩盖了违法行为。同时,贪污犯罪行为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比如伪造账单、涂改票据等,而贪污行为一旦被发现,行为人会毁证灭迹对抗调查,因此很难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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